原告:廖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廖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颜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尚欠原告廖某本金32000元。被告陈某自愿在2012年1月8日之前偿还原告廖某10000元,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原告廖某12000元,在2013年10月30日之前付清余款10000元给原告廖某;
二、本案受理费6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0元,被告陈某自愿全部负担,并当庭兑现。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颜敏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