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委托代理人姜运福,福建法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用人民币696元,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XXX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