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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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马某某,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原告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石国伟,系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崔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由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11月30日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第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某某、附带民事原告人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石国伟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附带民事诉讼延期审理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2月27日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朱某(小名辉辉)和被害人叶某(曾用名叶X)在光明路北段米奇蛋糕房门前因乘坐出租车发生矛盾,崔某某打电话将其侄子崔某X(另案处理)叫来,并与被害人朱某、叶某在王某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崔某某用匕首将朱某扎伤。崔某X(另案处理)将叶某打伤,同时崔某X也被叶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朱某的伤情为重伤,叶某和崔某X的伤情均为轻伤。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崔某某供述、被害人朱某、叶某陈述、证人崔某X、张某、潘某X、连某、王某、赵某、柳某证言、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害人受伤照片、110报警记录、通话清单、出诊记录、鉴定书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诉称,2010年12月27日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朱某在光明路北段米奇蛋糕房门前因乘坐出租车发生矛盾,崔某某打电话将其侄子崔某X叫来,并与被害人朱某等在王某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崔某某用匕首将朱某扎伤,后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故应从严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原告人朱某住院治疗49天,故要求被告崔某某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朱某医疗费41240.07元、护理费2940元、误工费9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40元、营某360元、交通费1500元、伤残赔偿金95581.56元、后期治疗费20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47288.4元,以上共计405090.03元。

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辩称:第一,匕首是朱某的,朱某先扎伤自己,自己把匕首夺过来才扎伤朱某的,对方有过错在先。第二,崔某X没有带打架的工具,也没有动手打任何人,到现场后一直被打。第三,自己是主动投案,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辩称:本案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只是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而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系初犯,也愿意赔偿受害人,故请求法庭对其三年以下量刑或缓刑。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辩护人辩称各项诉讼请求均要求过高,且没有证据证明的部分不能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7日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与被害人朱某(小名辉辉)和被害人叶某(曾用名叶X)在光明路北段米奇蛋糕房门前因乘坐出租车发生矛盾,崔某某打电话将其侄子崔某X(另案处理)叫来,并与被害人朱某、叶某在王某发生厮打。期间被告人崔某某用匕首将朱某扎伤。崔某X(另案处理)将叶某打伤,同时崔某X也被叶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朱某的伤情为重伤,叶某和崔某X的伤情均为轻伤。

另查明,2010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523.73元/年。2010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2438元/年。被害人朱某的户口为农村户口。

被害人朱某受伤后在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9天,期间花费医疗费为40110.07元;护理费为3054.06元;误工费为751.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470元;营某为490元;交通费为200元;伤残赔偿金为33142.38元;以上共计79218.3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某某供述:2010年12月27日凌晨3点左右,我在光明路北段等活,当时开的是出租车,绿色千里马,车号是豫x.当时车停在光明路北段金盛龙网吧南边,看到有两个男子,我的车向前走了有10米左右,在那两个男子跟前停下,我把车前玻璃窗打开,有一个醉酒的男子头拱进我车里面,说让我送他到王某,并问多少钱,又说是不是5块钱,我看他喝酒了,没有理他,那个男子说你不送我去,你给我5块钱,我说我没有钱,那个男子开始用手抓我的钱(用夹子夹住的零钱,有370元左右),我不给他,我喊声他伙计,他伙计没有吭声,然后那个男坐到我的后座上了,开始跺我的车,我想给他拉到派出所,那个男子抓我的方向盘,然后我把车停到光明路西边,米奇蛋糕房附近,那个男子的伙计也过来了,跑到我车前边拉我,我下车了,那个男子也下车了,那个男子下车后用脚朝车上跺了几脚,然后我给我侄子崔某X打电话,又打110报警。我上车后看我放在仪表盘前面的270或370元现金不见了,然后我就撵他们,他们用石头砸我,没有砸着我,他俩前边走我在后面跟,跟到进胡同向西有50-70米,他们又拐回来撵我,这样反复有3-4次,有一次高个子男子撵我到光明路。因为那个男子跺我,拿我的钱。后来我追他们,他们又追我。当时他们三个人拉住我顺着胡同往里拉。这时我侄子亚博来了,然后他们拉住我还往西边走,拉到中间垃圾站附近,亚博追上来了问怎么回事,然后他们有人打亚博,有两个人打我,当时胡同较黑没有灯光。我与他们那两个男子厮打时,其中有个高个子拿个匕首要扎我,我躲过去了,把我的衣服划烂了。然后我把匕首夺了过来,之后我用匕首朝开始拿砖头砸我的男子身上扎了几刀。然后对方一个穿红衣服的男子拿刀砍亚博,当时亚博双手抱头在地上蹲。我过去从穿红衣服男子手里夺过刀朝穿红衣服的男子身上砍几刀(具体砍的部位我也记不清了)。亚博看到我夺刀时趁机跑了,后来对方一个穿白衣服的男子把我跺倒又从我手里把刀夺走,当时我说我报过警了,那个白衣服男子没有砍我,用脚跺我的头。后来他们又去追亚博,我趁机从胡同向南跑了。后来我到光明路上找到亚博去了新华区医院。我用匕首扎的那个男子就是开始跺我的车,拿走我钱的男子,当时应该是扎了4刀,扎哪里了不知道。我砍了那个男子有2-3刀,砍在什么部位我也不知道,因为他们打我,我反击,自我保护所以才砍扎他们的,我头上有几个疱,面部有擦伤,鼻子流血,手上有刀伤,夺刀时造成的,没有做法医鉴定,当时我没有带刀,菜刀和匕首是对方人带的,对方参与打架的有四个人。我方就我和崔某X,崔某X打没有打对方我不知道,就看到一个男子拿刀砍他了,崔某X的头部和双手被砍。2、被害人朱某陈述:我当时喝醉了,其他什么也记不起来了,就记得有个瘦瘦的男子,有17.5米大约,高低和我差不多,拿什么东西我也不知道,与我面对面,朝我肚子上扎了几下,我感觉肠子出来了,我往后退几步就倒地,后来就在医院醒了,发现被砍伤了,背上,头部,胸部,上肢,肚子被扎了20多刀。

3、被害人叶某证言:2010年12月27日凌晨,我从金盛龙网吧上完网回家刚洗完脚准备睡觉,我在王某租赁房睡觉,龙龙(大名潘某X)给我打电话说:“你过来吧,召召(也叫辉辉,大名朱某)喝多了,现在在米奇蛋糕房门口,你把他扶回去。”我说:“在家已经睡觉了。”然后龙龙又说:“你看看谁在金胜网吧那,把召召送回去。”然后我给冰豪打电话,让他去米奇蛋糕房门口。后来冰豪迟迟没有去,然后接到一个叫“帅”的朋友打来的电话,说召召准备和出租车司机生气哩,你去看看。然后我从家(王某租房处)就到了光明路米奇蛋糕房门口。到那时看到召召正在和一个出租车司机吵架,龙龙在胡洞里边。我问出租车司机咋回事,出租车司机说他(召召)喝多了,我不拉他他就跺我的车。我说他喝多了,别和他一样。后来我就扶着召召和龙龙一起顺着胡同朝王某走。走到里边一个“丁”路口向南拐时,突然听到后面有人喊:“妈的XX站住,别他妈跑”,这时我和龙龙扶着召召已经走到向南拐的胡同中间,然后那两个男子已经追上来了,我回头看了一下,当时我知道是出租汽车司机和另外一个男子,因为我和出租车司机说过话,听出是他的声音。我停下来后拦住低个男子,出租车司机直接从我身边过去追召召和龙龙。这时我拦的低个男子拿东西朝我头上打,我用左胳膊拦了一下,然后我的左胳膊就抬不起来了,后来对方又朝我头上打了几下,流血了才意识到对方拿的是刀。这时我被砍的很疼,背靠着墙半蹲着,右手还捂着头。这时,低个男子拿刀向南过去说:“妈个X,跪下。”我说:“小心,他们有刀。”这时我也跟着过去,那个低个男子拿刀砍龙龙,龙龙躲一下,砍住没有不知道,因为当时胡同很黑。低个男子用力过猛有点失控,趴到墙上,我本能的开始抢他的刀,撕扯了几下我把对方的刀抢了过来,仔细一看是一把菜刀,这时低个男子说:我是亚X。这句话说了几遍。当时我没有听清,这时低个男子开始夺刀,我用那把菜刀朝低个子男子头上砍去,当时低个子男子用手挡一下,当时砍几刀我也记不清了。然后低个男子就从进来的方向往回跑了。我也受伤了,把刀扔到地上,我就坐在石墩上了,后来警察就来了,打120就把我和召召送到二院了。派出所的人到现场后把菜刀从地上拿走了。

当时天很黑,我没有看清楚,看到召召在与出租车司机搏斗,看到出租车司机拿一个好像匕首的东西一直在往召召身上乱扎,召召一会就倒地了,这时候龙龙过来了就和出租车司机夺匕首,在争夺过程中他们两个都倒地了,我过去朝出租车司机头上跺了几脚,出租车司机躺在地上不动了。后来我给冰豪打电话,冰豪带着警察来了,这时出租车司机顺着胡同朝南跑了。我头上被砍了几刀,左胳膊被砍了一刀,那个低个子男子的头被我砍伤了,双手捂着头跑了,没有看到出租车司机有什么伤,召召叫朱某,平时喊他召召,有时喊他辉辉。当时是出租车司机和那个低个子男子带的刀,他们追上我们,那个低个子男子用刀先砍的我,我当时穿的是红色的棉袄,龙龙和召召穿什么记不清了。

4、证人张某证言:今天凌晨三点左右,我在光明路北段金盛龙网吧上网,接到我朋友洪飞的电话说,辉辉喝醉了在米奇蛋糕房门口,让我把他扶回去,我接完电话没有上去,继续在网吧上网,大约过了30分钟洪飞又给我打电话说在哪里,我说这就上去,而后我就从网吧出来走到米奇蛋糕店门口时,洪飞又给我打电话问我走到那了,我说走到蛋糕店的路口了,电话就挂了,我走到蛋糕店路口时看见一个人头上和脸上都是血,他看见我接电话就问我谁给你打的电话,我当时回了他一句谁给你打的电话啊,我就没理他就向王某村里面走去,我边走边喊在哪里啊,而后洪飞在胡同里面喊往里面走,我见洪飞后,洪飞对我说辉辉在里面躺着哩,快去扶他,我看见辉辉躺在地上不会动了,我就喊洪飞说我一个人扶不动,你也过来吧,洪飞过来后也没扶辉辉,而后我对洪飞说我出去打120,而后我就走到光明路上打了120,等120时你们警察就先到了。鸿某的手机号是(略),辉辉的手机号是(略)。

5、证人潘某X证言:2010年12月26日夜,我和朱某(辉辉)、强(不知名字)在新华路南段锦绣花园X号楼X楼西户柳某家喝酒,我没有喝,他们喝道凌晨两三点结束,走的时候,我送朱某回他的住处新华区王某,我俩打的到光明路北头米奇蛋糕店附近,我们下车后站在路上说话时,有一辆绿色出租车由北向南停在我们跟前,朱某手扶着驾驶室车门和司机说话,说了一会,我感到冷就过去说你们俩认识,出租车司机说不认识,后来朱某就坐到出租车后座,这时司机把出租车开到路西停下来,司机下车后摁一下车锁,这时朱某从车里边下来说你能把我锁里边,然后两人开始争吵并发生撕扯,司机开始打电话喊人说你在哪里,快点过来,这有人喝多了找事,朱某朝驾驶室车门前跺了几脚,这时我过去劝架拉朱某,后我扶着朱某从米奇蛋糕店南胡同向王某走,这时出租车司机在后边追我们,好像是两个人,并听到他们在后边说就两人,咱俩能打过他,这时朱某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返回来说砸死你,我俩返回来追出租车司机,出租车司机又跑回去了,反复有两次,后来鸿某来了,拉我们走,我在前边走,鸿某扶着朱某在后边走,向西走有二百米左右,到了一个路口处鸿某说后边有人追,快跑,我开始向左拐弯顺路跑,我跑后听到后边打了起来,我又返回来到路口拐弯处,看见朱某在地上躺,鸿某弯着腰举着一只胳膊护着头,出租车司机和一个男子在一旁,鸿某说小心他们都拿有刀,然后另一个男子手拿一把菜刀指着我说跪下,后就用菜刀向我砍来,我一躲没有砍住,把我的衣服砍烂了,后背有一个血印,这时鸿某过来把拿菜刀的男子打倒了,打倒后把菜刀夺了过去,我过去和出租车司机撕扯到一块,出租车司机手拿一把匕首顶住我的下腹部,衣服划破后把我的腹部划了一个血痕,我抓住出租车司机拿匕首的手腕,我们俩撕扯到地上,后来那个拿菜刀的男子跑了,鸿某过来朝出租车司机头上跺几脚,我把匕首夺过来扔到了地上,这时我朋友强给我打电话说路口还有人,准备进去,你们能跑先跑,然后我就跑了。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参与打架的我方就我、鸿某、朱某。对方两个人,一个是出租车司机,一个是拿菜刀的男子。我当时穿的灰色的半大风衣。鸿某穿红色皮衣,朱某穿一件黑袄。拿菜刀的男的穿一件黄色皮衣。长头发。出租车司机没注意,身材较瘦。

6、证人连某证言:2010年12月26日晚上10时我卖红薯回到王某X号院租房处,大约到凌晨3点多,听到外边有吵闹声,听到外边吵闹声音很大,这时听到外边一个男子说:“妈了X跪下,你还拿刀哩,把刀扔了。然后听到有跑步声,好像在追赶。我就打了不得110,手机显示是12月X号3时30分。我听到吵闹声大约持续了有半个小时左右,后来听到他们互相追赶后,有人又返回来,然后就听到120的人来了,好像是三、四个人在打架。

7、证人王某证言:2010年12月27日凌晨3时30份左右,听到外边有男子喊救人的声音,我起床看见头上流血的一个男子往东救人哩,我问他怎么回事,他说人快打死了,他一只手捂着脸,一手拿一个东西(像是菜刀),向东跑了,停有一分钟左右,后边有男子的声音说截住他,也没看到人,后来公安和120来了。

8、证人赵某证言:2010年12月26日晚上7、8点,我到朋友柳某(男,30多岁,家住新华路南头锦绣花园)家里串门,因为他老婆快生了。之后,我和柳某开始喝酒。后来,老潘(男,大名潘某鸣,别人都叫他龙龙)去了。老潘某喝酒,之后和柳某商量事。具体啥事我也不知道。后来大约定11,12点的时候,召召去了,我们三个就坐下一起喝酒。大概到了凌晨二三点的时候,召召的对象打电话让他回家。后来老潘某召召回去了。我和柳某又回到柳某家。后来柳某接个电话,对我说,召召在王某和别人生气哩,让我去看看。我就打的到光明路北头,没有找到,就给老潘某电话问在哪,老潘某在米奇蛋糕房门口胡同里边,当时我走到米奇蛋糕房门口胡同时看到有三个男子在那,一个男子拉开我坐出租车的门说,你弄啥哩,我说我打的没钱找我哥要钱哩。那个男子又把门关上,我对司机说快走,我就给老潘某:胡同口有人我进不去,你们别出来,报警吧。老潘某你不用管了。我就坐出租车向南走到巨龙网吧下车,见到柳某,柳某说:召召在二院,然后柳某给了我2000元钱,我就去了二院。

9、证人柳某证言:2010年2月26日晚上,朱某、潘某铭、赵某在我家喝酒,后来朱某喝多了,我就让潘某铭送朱某回王某住处。过了一个小时左右,潘某铭给我打电话说:辉辉在王某和别人吵架,对方喊人拿的刀把辉辉砍伤了,现在二院。我就让赵某先去看看,然后我也到了二院。在二院没有见到辉辉,当时辉辉在抢救室。潘某铭和朱某从我家走时没有携带任何凶器。

10、证人崔某X证言:2010年12月27日凌晨3时20分左右,我四叔崔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问我在哪里,我说我在李庄,听电话里有争吵说拿过来我的电话,然后断了,后来我又打过去,我四叔崔某某说在光明路米奇蛋糕房附近,当时电话里很乱,然后我坐出租车到光明路蛋糕房附近,看到我四叔的出租车豫x,里边没人,听到蛋糕房南边的一个胡同有人喊叫,像我四叔的声音,我敢紧跑过去,胡同里比较黑,没有看清对方到低有多少人,有4、5个人,我上前看到我四叔倒在地上,我问咋回事,过来一群人(4、5个,天比较黑),问我怎么回事,是不是一块的,我说那人是我四叔,其中一个高个子拿一把匕首,穿红衣服拿一把砍刀(有50公分长,10厘米宽),穿红衣服那男子向朝我头上砍一刀,我说怎么回事,我是亚博,穿红衣服的男孩说亚博也不中,跪那,我开始拱他一下,没有拱倒,他又朝我头上砍,我用左手护头,感到手上猛一热,手指不会动了,开始双手捂着头从胡同内往车的地方跑,跑着被穿红衣服的砍着,跑着喊打110,跑到胡同口时发现一烟酒店有一个男子让他快打110,里面快砍死人了,当时头上被砍几刀后,我拼命的跑,没有追上我,就用砍我的刀扔了一下,地上有火星。当时我穿的黄色皮衣,崔某某穿的蓝色羽绒服。

我只看到我叔被打倒,有一个高个子在打他,怎么被打到我不知道,对方身上有酒气。我头上被砍了5、6刀,左手肌健被砍断,左手被砍,右手食指中指被砍骨折。

另有被告人崔某某户籍证明、朱某伤情照片、110报警记录表、民警姚伟和张某阳接处警证明、平顶山市急救中心出诊记录、叶某电话((略))2010年12月27日通讯清单、崔某X电话((略))2010年12月27日通话清单一份、柳某、张某、朱某、潘某X通话记录、崔某某电话((略))通话记录、抓获经过、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公(伤)鉴(法医)字【2011】新第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平顶山和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平和平司鉴所(2011)临鉴字第X号鉴定意见书、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公(伤)鉴(法医)字【2011】新第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公(伤)鉴(法医)字【2011】新第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辩称的自己系投案自首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其虽主动到案,但未能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情况,故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的行为属防卫过当的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鉴于某告人崔某某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能主动到案,可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要求被告人崔某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某、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后期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有证据证实的予以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无相关证据证实的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7日起至2015年4月6日止)。

二、被告人崔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医疗费40110.07元、护理费3054.06元、误工费751.8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元、营某490元、交通费200元、伤残赔偿金33142.35元,以上共计79218.35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完毕)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某

审判员姬富有

助理审判员陈亚丽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田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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