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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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略),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温某某于2010年7月13日16时许,在本区双龙南里X楼X门X号被害人古某某的暂住地内,持改锥将房门撬开后盗走人民币1460元。被告人温某某后被查获归案,所窃款已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古某某的陈述,证人江某某、曾某某的证言,收条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的财产,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温某某能认罪、悔罪,积极退赔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故依法对其所犯盗窃罪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温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万钧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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