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略)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石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男,1968出生,汉族,(略)东升扣件经营部业主,住(略)。
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熊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强,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11月4日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运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诉称: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在租赁本人的架管和扣件过程中,拖欠租金4348.4元、违约金23000元、扣件14896个折合人民币81928元(按市场价每个5.5元)、共计109276.4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该款。
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辩称:所欠租金、违约金及丢失扣件赔偿款共计184876.1元,已付160747.6元,只欠24128.5元。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查明: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在租赁本人的架管和扣件过程中,拖欠租金、违约金及丢失扣件赔偿款共计24128.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被告确认应付租金、违约金及丢失扣件赔偿款等共计184876.1元,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已付160747.6元,尚欠余款24128.5元。被告株洲三箭建设有限公司同意于2011年12月8日前一次支付25000元给原告王某。
二、原告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486元,减半收取1243元,原告王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时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运生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