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蒋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向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长沙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
法定代表人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
负责人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略)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向某、被告长沙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就本案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现原告蒋某于2012年3月21日向某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在宣判前向某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承担。
审判员王某峰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