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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诉徐某某离婚诉讼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作单位:周口市统计局,住(略)。

被告徐某某,女,1972年5月5生,工作单位:周口市万顺达商场,住(略)。

原告张XX诉被告徐某某离婚诉讼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X诉称:1999年9月9日,张XX与徐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张某某,现年10岁。由于双方经常吵架,相互缺乏信任,无法沟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特依法起诉,要求与徐某某离婚。

被告徐某某辩称:我与张XX因生活小事发生纠纷,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9年9月9日,张XX与徐某某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张某某,现年10岁。双方因生活小事发生纠纷。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张XX与被告徐某某因生活小事发生纠纷,原告张XX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且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所以原告张XX与被告徐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条、第条、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张XX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杰

二0一0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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