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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诉被告向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2日向某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杨某申请撤诉,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长吴明辉

审判员向某

人民陪审员刘晓梅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龚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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