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向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8月2日向某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杨某申请撤诉,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长吴明辉
审判员向某
人民陪审员刘晓梅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龚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