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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0]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乙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被告人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汉族,高中文化,北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导购,住(略)。因本案,2010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北海市看守所。

北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北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乙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海市X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乙是北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二楼家电课导购。2010年6月间,被告人林某乙在北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二楼介绍顾客购买空调,顾客交款后把交款小票交给被告人林某乙办理托运手续,被告人林某乙得到顾客交款小票后,没有帮助顾客办理托运,反而谎称顾客退货,骗取北海大润发商业限公司当班的营运课长和防损工作人员在顾客交款小票上的共同签字确认货未出,被告人林某乙即持该小票到商场一楼退换货处办理空调退货手续,将退货所得款项占为己有,用于赌博。2010年6月14日至26日,被告人林某乙采用上述方法共八次骗取北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的款项合计人民币x元。其中2010年6月14日骗取款项为2198元,6月16日骗取款项为6798元,6月18日骗取款项为2198元,6月19日骗取款项为4179元,6月24日骗取款项为1099元,6月26日骗取款项为2495元。

被告人林某乙于2010年6月27日逃离北海,同年7月22日被抓获归案。破案后,被告人林某乙亲属已代其归还人民币x元给北海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大润发公司陈述,证人张某某、杨某丙、周某某、常某、麦某某、崇某某、林某丁证言,购物小票,退货手续、导购空调手续,户口证明,谅解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林某乙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被告人林某乙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的损失,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林某乙的犯罪事实、性某、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11年3月22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华平

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林某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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