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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被告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罗某,女,汉族,湖南省株洲市X区X镇X组下李家湾。

被告朱某,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市X区X村X区和谐家园。

原告罗某与被告朱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游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某诉称:原告罗某与被告朱某原系夫妻关系,2006年5月19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儿子朱某由被告朱某抚养。现被告身患多种疾病,失业在家,无经济来源,故原告起诉要求将儿子朱某成变更由原告罗某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高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现在经济困难,身体状况不佳,同意将儿子变更由原告抚养。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与被告朱某原系夫妻关系,1999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儿子朱某。2006年5月19日,原、被告双方在株洲市X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儿子朱某由被告朱某抚养。现被告身患多种疾病,工作单位破产,失业在家,无经济来源,故原告起诉要求将儿子朱某变更由原告罗某抚养,不要求被告朱某承担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被告婚生子朱某变更由原告罗某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原告罗某要不要求被告朱某承担抚养费。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罗某林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游艳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王诗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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