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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尹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尹某,男,汉族,湖南省株洲县X区。

被告曾某,女,汉族,汉族,湖南省株洲市X区田心。

原告尹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江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2年4月19日,原告尹某经本院做工作后,决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尹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江山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常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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