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xx,女,汉族,住驻马市。
法定代理人梁xx,男,汉族,中专文化,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
被告王xx,女,汉族,住驻马店市。
委托代理人赵丽,驻马店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梁xx与被告王xx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某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梁明谱、被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8月21日,原告之父与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随父亲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现物价上涨,不够女儿生活费用。另商定原告患重大疾病超1000元时,被告负担一半,现原告患白塞氏病,每月给原告看病花费达1300元以上,但被告不按协议办事,只给负担300元医疗费,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600元,并按离婚协议约定医疗费负担一半。
被告辩称,原告从2010年12月已将抚养费由200元提高到500元,平时还购买衣物、玩具等,加起来每月抚养费实际支出为1022.83元,已超过了原告的实际需要,且被告目前没有给付能力,被告的父亲重病在身,而原告的父亲有给付能力。被告多次明确要求延长探视时间,愿意照顾孩子,但被告不同意。原告患的贝赫切特综合征不属重大疾病。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21日原告之父与被告在驻马店市X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原告由其父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教某200元,月底前支付,到孩子18岁,孩子患重大疾病花费超1000元的,被告负担一半。被告从协议签订后开始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元。2010年10月,原告随父母到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院就诊,被检查患上贝赫切特综合征,该次检查费、门某、药费、车票,凭票据,被告负担一半。2010年11月至2012年2月,原告之父在北京中医医院花费医疗费约5000元,交通费约4500元。被告于2010年11月起除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200元外,每月给付原告医疗费300元至2012年1月,2012年2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并注明不含药费。2011年12月13日,原告以物价上涨及其患病为由,诉至本院。
另查明,贝赫切特综合征又名白X,是一种全身性疾病,可以侵犯人体的多系统、多器官和组织。
被告在河南华润电力古城有限公司工作,税前月基本工资2682元,除去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应缴数额外,原告工资为2081.96元。被告另有绩效工资若干。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抚养费数额的变动,应依满足被抚养人实际生活为原则,根据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加以确定。近年物价不断上涨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原告之母与被告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教某每月200元已明显不能满足原告的实际需要,可予以增加。抚养费应包括生活费、教某、医疗费等费用。本案原告之父和被告约定每月抚养费、教某200元,重大疾病花费超1000元时,被告负担一半,这里约定的抚养费显属生活费,即原告之父与被告将抚养费的各分项内容分别进行了约定,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原告所患贝赫切特综合征是否属约定的重大疾病,因该病侵犯人体的多系统、多器官和组织,被告在原告确认后也已支付过一年多的医疗费,故本院确定原告所患的贝赫切特综合征应属原告之父和被告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重大疾病,故被告应依约定履行,对该病所花费超1000元时,被告应负担一半。关于某活费和教某,本院根据原告的工资额,再考虑被告父亲患有重病需要其赡养,医疗费已单独给付等因素,确定被告自2012年3月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教某300元。付至原告18周岁止。对于某告请求从原告患贝赫切特综合征至今拖欠的费用,因其提供在驻马店民生医疗出具的证明等无医院处方等印证,无法证明该药用于某告,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每月支付医疗费300元的合计数额超出了原告之父提供的正规票据上数额的一半,故原告要求2012年之前的医疗费,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辩称要求延长、改变探视权问题,因双方协商不成,被告可另案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于2012年3月起每月支付原告梁xx生活费、教某300元,于某月的30日前支付,付至原告梁xx18周岁止。
二、原告梁xx自2012年3月起,因治疗贝赫切特综合征的合理花费,凭正规票据,超1000元时,由被告负担一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珍献
审判员刘莉
审判员姚洁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党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