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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男,汉族,无业,住驻马店市X区。

委托代理人高燕,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女,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黑连河,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与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某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相关诉讼文书,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燕,被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黑连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4月6日登记结婚,由于某告和被告经常生气、吵架,导致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且被告不配合治疗,至今未生育子女。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和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双方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x和被告张xx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4月6日在驻马店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因双方在处理家庭关系方面发生分歧,原告遂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原告主张离婚,但无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于某告的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x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姚洁

审判员李胜利

审判员梁中和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海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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