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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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陶XX不服告XX镇人民政府2011年6月30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安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陶XX,男,安化县人。

委托代理人梁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X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卢XX,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田XX,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陈XX,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陶XX,男,安化县人。

第三人陶XX,男,安化县人。

上列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XX,安化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陶XX不服告XX镇人民政府2011年6月30日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2年1月9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撤销了2011年6月30日作出的江政林决字(2011)X号《关于XX村X村民陶XX与陶XX金竹湾山林权属纠纷的处理决定书》,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主动撤销自己的行政处理决定,原告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原告陶XX自愿承担。

审判长阮碧强

审判员肖超武

审判员吴慧芳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婕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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