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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樊志力,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樊志力、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结婚,由于某姻基础较差,婚后感情一般,原告2010年正月外出务工,与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请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女由原告抚养,次女由被告抚养,家庭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王某辩称,不同意离婚,不想拆散家庭,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90年经人介绍恋爱,1994年腊月16日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王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王某×。原告称,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固始县X村胡庄队建有两间砖瓦结构房屋和两间平顶厨房及院落一处,有10万元存款,原告没有带走8万元,不知道被告是否欠村里3万元;被告称,房子是被告的名字,没有10万元存款,原告走时带有8万元,被告因治病欠村里3万元。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原、被告双方在夫妻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恋爱后自愿结婚,原、被告之间的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在夫妻生活中虽有矛盾产生,但只要双方能相互信任,妥善处理家庭事务,尚有和好的可能,且原告所提供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某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饶培杰

审判员刘其君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小巧(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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