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中专文化,住(略)。
被告高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中专文化,住址、职业同上。
原告郭某诉被告高XX离婚一案,原告郭某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田XX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牛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