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郭某与高XX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中专文化,住(略)。

被告高X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中专文化,住址、职业同上。

原告郭某诉被告高XX离婚一案,原告郭某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田XX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牛XX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