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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某。

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国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马某于1999年9月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3月16日在湖南省宜章县X镇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长子马某涛,X年X月X日生育次子马某勇。原、被告双方有一栋两层砖混结构房子,位于某南省宜章县X组,每一层约为150平方米。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原告黄某于2012年3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与被告马某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马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马某涛、马某勇随被告马某生活,并由被告马某承担马某涛、马某勇成年前的抚养费;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某南省宜章县X组的两层砖混结构房子归被告马某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国萧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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