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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汤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某,又名汤某祥,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石门县人,高中文化;曾某犯诈骗罪,于2001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9年9月9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门县看守所。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以湘石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间,被告人汤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诈骗他人财物、现金共计x元。

1、2008年11月1唬姹烁廊筇榇佳⒃⑹佬ㄎ眩幸膛┬ィ鹌吮娜┑囊硬觝W弧姹烁廊筇榇缦暗盗幌Ρ撕钊逞疲找菏罟逞哪┑囊硬h子,要其先送20锕两攀灯鞒疚U巍沾唬Ρ撕钊逞┙囊硬h子运至石门县城,被告人汤某某在电话中谎称其在慈利万福货场发货,其安排盛孝卫对药材验货、称重。后被告人汤某某电话要杨某乙在邮政储蓄所办卡趁机支走杨某乙。被告人汤某某遂找车将21锕┙囊硬h子拉走,卖给张某某,得赃款4880元。经鉴定:被骗药材价值6848元。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已退赔被害人人民币6000元。

2、2009年6月12日,被告人汤某某以寻找亲戚为名窜至壶瓶山镇X村陆某某家,自称叫“陈某华”,是陆某的女婿。在取得陆某信任后,假称带被害人陆某某出去做药材生意,但需要本钱。后陆某某将15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汤某某收购药材。被告人汤某某将收购的药材,通过南坪至石门的班车,由陆某某给其收货,后将药材卖掉。6月15日,被告人汤某某要被害人陆某某跟随其到湖北五峰县X镇做药材生意。被告人汤某某以洽谈药材生意为由,要陆某某将所带的x元现金交给自己。次日,被告人汤某某用骗得得现金购得一部价值1080元的手机后逃离,余款被其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乙、陆某某的陈某,同案人盛孝卫的供述,证人邓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陆某某、罗某某、杨某甲、曾某某、陆某某、闫某某的证言,石门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及证人的户籍资料,被告人汤某某与陆某某的通话详单,本院(2001)石刑初字第X号、(2009)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第一起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汤某某邀约他人并实施行为积极,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汤某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但其在案发后,退还了部分赃款,且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汤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9日起至2011年3月8日止。)

二、本案被告人汤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x元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卢玲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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