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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女,1983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斌,江永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唐某,男,1975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瑶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周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李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某沅、代理审判员万强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3月21日进行庭前调解,代理书记员曹勤武担任记录。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斌,被告唐某到庭参加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周某与被告唐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周某与被告唐某的婚生女儿唐XX、唐XX由被

告唐某直接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任其选择;

三、原告周某的弟弟周XX借原、被告的5000元归被告唐某所有,原告周某自愿代为偿还给被告唐某(已当庭付清);

四、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2年3月21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燕

审判员唐某沅

代理审判员万强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曹勤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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