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卫某、曲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卫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10月20日在广东省汕头某X区被抓获,同年10月22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5日由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某军,唐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曲某,又名曲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10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由(略)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宛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某、曲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2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春源、李洗轩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某生,被告人卫某及本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王某军,被告人曲某及其辩护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分别与被告人卫某、曲某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本案的刑事部分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唐河县X村的涂保东因收麦秸生意与唐河县X区居民杨某产生矛盾,起意报复杨某,遂多次与其姐夫卫某凡商量出资雇凶砍伤杨某。卫某凡遂与在广东省汕头某X区打工的侄子卫某建联系,经商谈以30000元价格由卫某建找人对杨某实施伤害。涂保东向卫某凡指认了杨某的住处并告知杨某的汽车车牌号及车型,并让卫某凡先支付卫某建佣金20000元。2009年4月23日,卫某建携带两把砍刀,纠集王某兵、张某和被告人卫某、曲某,由曲某驾车自澄海回到唐河。在卫某凡的帮助下,卫某建掌握了杨某的体貌特征和车牌号码。2009年4月26日下午,卫某建、卫某、曲某等五人驱车到唐河县X乡找寻杨某未果,又返回杨某家附近守候。当晚约20时,杨某驾车回家,按照分工,曲某车未熄火与张某在车上等候,卫某建与王某兵、卫某携带砍刀下车。杨某将车停进车库后下车用手机打电话,卫某建上前佯装问人并夺下杨某手机,王某兵、卫某即各持一把砍刀上前朝杨某身上乱砍20余刀,将杨某倒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作案后,曲某驾车与卫某等人逃回澄海。涂保东付给卫某凡佣金19000元,卫某凡汇给卫某建佣金10000元,由卫某建、卫某、曲某等人分获。

经鉴定:杨某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右手损伤构成重伤,右膝损伤构成重伤。

经南阳华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杨某右上肢损伤程度为五级伤残;右下肢损伤伤残程度为六级伤残。

经鉴定,杨某被抢的三星SGH-D888手机价值159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卫某、曲某的供述,同案犯卫某建、张某等人的供述,证人王某、白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刑事技术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卫某、曲某结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手段特别残忍,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卫某系主犯,被告人曲某系从犯。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卫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卫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属坦白,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曲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愿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曲某仅是驾车的,作用较小,系从犯;能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投案,在准备回来时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自首;系初犯,认罪悔罪,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建议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唐河县X村的涂保东(已判刑)因做收麦秸生意与唐河县X区居民杨某产生矛盾,认为受到欺负,起意报复杨某,遂多次与其姐夫卫某凡(已判刑)商量出资雇凶砍伤杨某。卫某凡即与在广东省汕头某X区打工的其堂侄卫某建(已判刑)联系找人砍被害人,卫某建又找到王某兵(已判刑)及其弟被告人卫某建,二人均表示同意。经商谈,卫某建同意以30000元价格由其找人将杨某砍伤。涂保东向卫某凡指认了杨某的住处,告知了杨某的车型及车牌号,并让卫某凡垫支卫某建佣金20000元以抵消卫某凡所欠其款项。2009年4月15日卫某凡汇给卫某建20000元。2009年4月23日,卫某建携带两把砍刀,纠集王某兵、卫某、被告人曲某、张某(已判刑),由曲某驾车从广东澄海回到河南唐河。卫某凡带领卫某建到杨某的住处指认并告知了杨某的体貌特征和车牌号。2009年4月26日下午,卫某建、卫某、曲某等五人驾车寻找杨某未果,又返回杨某家附近守候。当晚约20时许,杨某驾车回家,卫某建让曲某车不熄火,张某在车上等候,卫某建与王某兵、卫某下车。杨某将车停进车库后,下车用手机打电话,卫某建上前佯装问人并夺下杨某的手机,王某兵、卫某即各持一把砍刀上前朝杨某身上乱砍20余刀,将杨某砍倒并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作案后,卫某建携带所抢的杨某的手机与卫某等人驾车逃回澄海。得知杨某被砍后,涂保东付给卫某凡佣金19000元,卫某凡汇给卫某建佣金10000元。

经法医鉴定,结论为:杨某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右手损伤构成重伤,右膝损伤构成重伤。

经南阳华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结论为:杨某右上肢损伤程度为五级伤残;右下肢损伤伤残程度为六级伤残。

经鉴定,杨某被抢的三星SGH-D888手机价值1590元。

另查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卫某的亲属与杨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杨某10000元;被告人曲某的亲属与杨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杨某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唐河县公安局文峰派出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唐河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受理情况。

2、证人某某(系杨某的妻子)证言。案发当晚快八点时,我听到我家后面车库门响,知道是我爱人杨某回来了。后我听到“妈呀”一声,喊着“别砍了”,我就往后面去,见杨某躺在路北的花池上,右腿、右胳膊被砍伤,我们把他送到医院并报警。

3、证人某某(系杨某的邻居)证言。案发当晚八点时,我出来倒垃圾,看到有一个没牌的银灰色轿车,像是个新款捷达车,没有开灯,但起速很快,从腾龙小区X路上往南,然后往西走了。我接着往邻居杨某家的后边看,看到杨某在地上躺着,就把杨某送到医院。车上最少有四个人,大约都是二十多岁,一个年龄大点,三十多岁。

4、被害人杨某陈述。2009年4月26日20时许,我开车回到家刚把车开进车库,我下车还在打电话,一名男子过来揽住我脖子,把我的手机夺走,同时过来几个男子上来就砍,主要砍我的胳膊和腿、头某、背部等处,他们砍完坐车跑了。我估计有4、5个人,都不认识。我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要砍我。

5、刑事技术鉴定两份。

(1)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及所附病历、照片。(唐)公(物)鉴(伤检)字[2009]X号。

鉴定结论为:杨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

(2)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及所附病历、照片。(唐)公(物)鉴(补充)字[2009]X号。

鉴定结论为:杨某右手损伤已构成重伤,其右膝损伤已构成重伤。

6、南阳华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结论为:杨某右上肢损伤伤残程度鉴定为5级伤残;右下肢损伤伤残程度鉴定为6级伤残。

7、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唐价认字[2010]X号。

三星SGH-D888手机一部,鉴定价格为1590元。

8、同案犯涂保东供述。2009年农历正月的一天,杨某开车拉着几个人到我家,杨某对我说“你不要打草了,这一带的草我控制了,想打了,一车草给我出3000元钱”。另外一个年轻人说出3000元也不让打。从此以后我一直没有开机打草,心里憋着气,我找我姐夫卫某凡商量,找人教训一下杨某。农历三月初,卫某凡给我打电话说找人出这口气肯定得2、3万元,我说中啊,并让他先给我垫20000元(因他欠我20000元)。又过了几天,他又说从南方回来人一路上费用高,拿30000块钱恐怕不够。我当时说“你安排吧”。又过了几天,我带着卫某凡指认杨某的住处,我还对卫某凡说了杨某的车是黑色帕萨特,车号116。大约是“五一”前两天,卫某凡给我打电话说事情办了。我又支付卫某凡了19000元。我当时对卫某凡说卸掉杨某一个胳膊一个腿,别整出人命。

9、同案犯卫某凡供述。2009年快过年时,涂保东找到我说,一个姓杨某年轻人和他都是做麦秸生意的,姓杨某威胁他以后不要再做麦秸生意了,涂保东很生气,让我找几个人砍姓杨某,给他出气。我答应后就与卫某建联系,卫某建表示同意。农历三月的一天,涂保东问我联系的咋样,我说人家说得40000块钱,他说“你先垫20000元”,我说“中”,因为我欠他20000元钱。过了几天,我给卫某建联系,卫某建让先打20000元,收到钱就回。我就给他打了20000元。卫某建收到钱后对我说下余的钱等事办完再给他。卫某建带人回来后给我联系,我带他到腾龙小区指认了姓杨某住址,又给他说了杨某小车颜色和车牌号。后他们就把姓杨某砍伤了。他们回去的路上,卫某建给我打电话说事办好了,让我把剩下的钱打过去。我给涂保东说让他再送20000元,第二天他又给我19000元。我又给卫某建打了10000元,剩下的9000元在我手里。

10、同案犯卫某建供述。2009年农历正月,卫某凡给我打电话说别人有个仇人,愿意出30000元,让我找几个人回去砍他个腿,我说行。后我给王某兵、我弟弟卫某说了这个事,他俩都同意了。又过了一个多月,我给卫某凡打电话说人找好了,先把钱打过来。卫某凡说先打20000元,剩下10000元事办完后再打。钱当时汇到我邮政储蓄卡上了。过了一个星期的一天下午,我和王某兵、卫某、张某,由曲某开着他的银灰色捷达轿车回到唐河。第二天中午,卫某凡带领我们去看仇人的住处,他还对我说这个仇人的年龄30多岁,中等身材,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车号后三位是116。当晚我们在那里没等到,第二天晚上挨黑,我们把车开到仇人住的后边房子边停下。8点多,我看到一辆黑色帕萨特轿车回来了,这个男的把车停到车库里,他的车库门在后边,他出车库打电话,我就上去问他:小张在哪住他说:不知道。我把他电话夺下来,他当时左手拿着电话正在耳朵上打电话,接着王某兵、卫某就掂着砍刀过来砍。主要砍腿和身上,乱砍了一会儿,我说上车快走,然后我们三个就上车,曲某开车就走,走时车灯没亮,到大路上车灯才亮。

我们砍人时,曲某在车上坐着,准备上车,车就没熄火。张某也在车上坐着。我们开车过了唐河桥,我用王某兵的电话给我叔说事完了。之后卫某凡又给我打了10000元钱。

在澄海往唐河路上走的时候,我问曲某回去砍人哩,敢不敢,曲某说敢。张某说让我们小心,注意安全。

我们回唐河时我给王某兵、曲某、卫某说给的是20000元,回来后看花多少钱,剩下的我们再分。我给王某兵3000元,给卫某也是3000元,给曲某2000元,来回车的加油等费用都是我出的。

我把那个男的手机夺走后我带走了,这个手机我给我哥魏某某寄过去了。这个手机是个三星滑盖,黑色的。

11、同案犯王某兵供述。2009年4月下旬,卫某建给我说准备回河南,目的是把河南唐河一个收麦草的胳膊和腿砍残废,卸他一只胳膊一条腿,他还说他叔叔已经把20000元打给他了,事情办成之后给我3000元。又停了两天,卫某建找到和他一起跑黑的的老乡,开着一辆银灰色捷达车,卫某建和他弟弟卫某不知从哪里弄来两把砍刀,放在车后备箱里,当天下午卫某建的老乡开着车子,拉着卫某和我,还有张某,我们五人从汕头某发到了唐河。下午,中建兄弟二人和司机开车出去找人,第二天,他们又出去找了一天,第三天下午六点钟左右,天还不黑,卫某建他们三人回来了,把我和张某叫到一起,他说摸准了收麦草人的住处,他让我和卫某个各自拿一把砍刀,他先下车,搂着收麦草的人,让我和卫某动手砍,卫某建指着路,我们先到昝岗收麦草的地里,没有见到收麦草的人,晚上八点左右我们又赶到收麦草的在唐河的住处,我们看到收麦草的人开着黑色轿车停放在车库内,还没有关车门的时候,他出来打手机,卫某建上前假装问人,用左胳膊搂着那人脖子,卫某先上去砍,我跟着也上去砍,把那人砍倒在花池旁边,我用刀照那人胳膊上、腿上砍了两刀,卫某还在继续砍,我拿着刀跑着上了车,停一两分钟,卫某也拿刀上车,卫某建拿着受害人的手机上车,我们五人开车跑了。

我们走到新野的路上,卫某建说那个手机就是从被砍伤那人手里抢过来的,说完他把手机卡取下扔了,是一部黑色滑盖手机。

我们下车砍人时,曲某坐在驾驶室,张某坐在后排,他俩负责望风,车的后面两个门和副驾驶室的门就在开着,如果有人来了,我们就赶快坐上车跑。

从汕头某发时卫某建在车上说了就说回去砍人的,他问司机敢不敢去,司机说敢去。

12、同案犯张某供述。2009年五一前,曲某开着银灰色捷达车拉着我和卫某建、卫某、小兵我们五人从广东汕头某唐河。下午,曲某开车说出去看看,第二天他拉着卫某建、卫某又出去了,第三天下午天快黑的时候,曲某开车拉着卫某建回来了,卫某建让我和小兵上车,去看看仇人场子、住处,我们去昝岗方向看了收麦秸的场子,没有见到收麦秸的人,又转到唐河已经七八点钟了,我们来了一个很偏僻的地方,车子停在路口处,我看见一辆黑色轿车,车号尾数是116进了道里,卫某建、卫某、小兵他们三人下车了。卫某和小兵各自拿着一把砍刀,我在车上副驾驶室坐着,曲某坐在驾驶室,大约有四五分钟的时间,中显和小兵拿着刀先上的车,中建最后上的车,不知谁说了声快走,我们一起出了唐河,中建他还抢了被砍的人的一部黑色滑盖手机,他把手机卡扔了,我们当晚路过新野襄樊的时候,中建不知给谁打电话说事情办好了,第二天我们回到广东澄海。

他们砍的听说是一个收麦秸的,中建叔叔小凡给中建联系说有个收麦秸的和这个收麦秸的有矛盾,出钱雇人把这个收麦秸的胳膊、腿砍伤,好像说要一只胳膊、一条腿。

我和曲某当时在车上没下车,当时车就没有熄火,卫某建就让我坐在车上。

13、被告人卫某供述。2009年农历三月份,我哥卫某建找到我说有人出10000元,让我们回家砍一个人,当时我说不去。过了一段时闶,卯中建又诼老宾已经打徬来>000栐N,他还说:咳叔瞈\矸胤鼗В桓瘴笫章灲v人砍残废,砝得崬狠崗好,至少要那人七只胳膊!N条腿。我问几个人回去,他说尹王某57霶O下个,另外曲某异车,别皤没)g人。过亮一丬天皎一夫下午,卫某建给9b电话让我到他以O鯮獬葑盼Q拿剂,迫挑等车《我x鸕运耙屒v出租屋廊下替出@N把Mx刀n我把刀~趀笤负当{内n忑矸后奏箱徻有J妌o-y圣ャﯶ鵢苏q佟坪�JN,[靏oJn罗9鸧Uﯹᅱ㘂퉸휶澳筮伉嵫 ^坊六㕋鹢琾冢镛_ﻼ�^q忑n卫o鶱___n靜O圳ク�W翮�南꧚薿珡T瞄JO漪O眧倘茫N的车子|P在第三个道口,等那人开车进入道里,出来打手机时,卫某建丞前m}腔ョ猛然搂住那人脖子,我和王某兵各拿一把砍刀上孝゚我用刀照那人腿上砍了两刀,那人倒在花池旁,我继续砍他,砍在花池上,刀把砍断了>挑拿@JV照他上身砍了几刀,王某兵也砍那人的胳膊咎腿.那人躺着/鐽霷酰嗤呦揖┪狭稚溃形ㄖ步弦瞪蟪液俏兔芫伺A斯辶叻俑谒澹侈悼珣w難ﭖ了,另一把刀带回澄海了。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