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女,198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亭,江永县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男,1977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瑶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李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某沅、代理审判员万强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2月10日进行了调解,代理书记员曹勤武担任记录。原告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某亭,被告王某参加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的婚生女儿王XX由被告王某直接抚养,原告唐某从2012年1月起按每月300元的标准支付小孩抚养费,每年的抚养费应于某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直至王XX满18周岁;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任其选择;原告唐某有探望婚生女儿王XX的权利,被告王某应予以协助;

三、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2年3月7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燕

审判员唐某沅

代理审判员万强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曹勤武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