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女,198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亭,江永县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男,1977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瑶族,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李燕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唐某沅、代理审判员万强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2月10日进行了调解,代理书记员曹勤武担任记录。原告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王某亭,被告王某参加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的婚生女儿王XX由被告王某直接抚养,原告唐某从2012年1月起按每月300元的标准支付小孩抚养费,每年的抚养费应于某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直至王XX满18周岁;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任其选择;原告唐某有探望婚生女儿王XX的权利,被告王某应予以协助;
三、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2年3月7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燕
审判员唐某沅
代理审判员万强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三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曹勤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