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本科文化程度,2005年9月至案发任唐河县农业局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1年7月29日被(略)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略)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1年8月11日被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略)看守所。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某犯受贿罪一案,于某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宋某所退出的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宋某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构成立功等为由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12)唐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成金
审判员刘洋
审判员刘子国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