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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何XX、熊XX、蒋XX因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XX。

上诉人(原审被告)熊XX。

上述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于XX(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XX。

上诉人何XX、熊XX、蒋XX因生命权、健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明跃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霓、代理审判员吕伟文参加合议,于2012年2月8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XX、熊XX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于XX,被上诉人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何XX、熊XX在一审审理期间提出反诉,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审理,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明跃

审判员郑霓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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