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XX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XX(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XX(特别授权)。
上诉人永州市XX置业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郑霓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海燕、吕伟文参加合议,于2012年3月1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甄园园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永州市XX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X,被上诉人罗XX及被上诉人罗XX、胡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2009年2月22日海通公司向罗XX邮寄了特快专递,同年3月29日罗XX向海通公司出具书面拒绝收房的声明,原判认定海通公司延期交房850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59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长郑霓
代理审判员张海燕
代理审判员吕伟文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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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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