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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刘某与张少f房屋租赁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某。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少f。

申请再审人赵某、刘某与被申请人张少f房屋租赁费纠纷一案,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年4月14日作出(2008)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赵某、刘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11月5日作出(2008)郑民二终字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赵某、刘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10年12月31日作出(2010)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赵某和张少f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再审认为,一审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8)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08)郑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元

代理审判员董忠智

代理审判员王明哲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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