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
上诉人邓XX、张XX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人民法院(2011)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XX、张X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XX、张XX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邓XX、张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邓XX、张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