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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邓XX、张XX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XX。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

上诉人邓XX、张XX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人民法院(2011)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XX、张XX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XX、张XX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邓XX、张XX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邓XX、张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唐建华

代理审判员李秋云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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