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牛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李某甲之妹),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又名王某、王苹、王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高佩周,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牛XX、李某甲因与上诉人朱某某、被上诉人马某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道芹
代理审判员王瑞峰
代理审判员李某玲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姚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