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曾用名何某燕),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被告雷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高某某、原审被告雷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9)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道芹
代理审判员王瑞峰
代理审判员李瑞玲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姚文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