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倪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乙,女,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制处民警。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法制处民警。
上诉人倪某因公安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海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倪某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下称海淀分局)负有户籍管理的法定职责,在A某(女,原名倪X)已经取得外国国籍的情况下,为其发放身份证,给倪某造成了不必要的诉讼,侵犯了倪某的合法权益为由,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确认海淀分局向A某发放身份证的行为无效;责令海淀分局将A某身份证予以收缴。因海淀分局向倪某发放身份证的行为与倪某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倪某不具备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倪某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一审裁定。倪某关于某销一审裁定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某
审判员乔军
代理审判员何君慧
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薛政
书记员魏浩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