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李凤年,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南区采油厂。
委托代理人高亚安,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延安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彩虹
审判员井延平
代理审判员齐进飞
二0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赵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