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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某某因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亓某某,男,生于1982年。

被告:康某某,女,生于1986年。

原告亓某某因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亓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经人介绍结婚,婚前被告共向我索要彩礼金x元。婚后常因琐事与我争吵生气,后于2010年农历正月离家至今不回,虽经我多次叫被告回家,被告却无正当理由不回。由于被告婚前向我索要巨额彩礼金,造成我家生活困难,且被告离家长时间不归,致使我们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财产依法分割,判令被告返还彩礼金x元。

被告康某某缺席无答辩。

根据当事人起诉、陈述情况,并征得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财产如何分割;3、彩礼金返还问题。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6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被告于2010年1月离家出走不归。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称:结婚时付给被告彩礼金x元,结婚时原告准备的财产有: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摩托车一辆、席梦思床一张、衣柜一套;被告准备的财产有:“海尔”32寸彩电一台、电脑一台、被子2条等情。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务琐事生气、吵架,使夫妻关系不睦,被告于2010年1月离家出走不归,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被告缺席,对原告请求的财产分割和彩礼金返还问题,无法查实,本案不予处理,待双方主张权利时,可另案起诉。

综上,被告离家出走不归,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亓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原、被告均不得另行结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邢晶

人民陪审员:赵书强

人民陪审员:张永帅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贵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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