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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甲等九人因与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钱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钱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郭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郭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钱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贺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钱某甲等九人因与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起诉人钱某甲等九人诉称其所有的房产被不法分子拆除破坏,起诉人多次报警后延安市宝塔公安分局不予处理。经查,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提供的证据证明,钱某甲等九人报称事件,属因拆迁引发的纠纷,故该申请不属公安机关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正卫

审判员冯小炯

代理审判员霍雨枫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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