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XX,女,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X村XX号。
被告林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X村XX号。
本院于2012年3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薛XX与被告林XX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判准婚生子XXX变更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薛XX可以探视婚生子XXX。现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1月22日经平潭县人民法院(2010)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并判决婚生子XXX由薛XX抚养,林XX应于某决生效之次月起每月支付薛XX子女抚养费人民币300元至婚生子满十八周岁止。现原告以被告能给予婚生子更好的生活、教育环境为由,要求变更婚生子XXX由被告抚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的婚生子XXX变更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
二、原告薛XX对婚生子XXX享有探视权;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X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