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X镇新庄XX号XX队。
委托代理人XXX,福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X村X厝XX号。
本院于2012年1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XX与被告施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债务119600元依法分割。现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于1998年12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结婚后因性格不合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现原、被告双方各自独立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原、被告经调解无法和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林XX与被告施XX自愿离婚;
二、被告施XX应于2013年8月1日前支付原告林XX人民币25000元用于某还夫妻共同债务;
三、其他事项无争议;
四、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林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XX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