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9年1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1年1月3日因盗窃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六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月4日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1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7月28日被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一案,于某O一一年八月八日作出(2011)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影响对被告人量刑的证据未经过庭审质证,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董某服判不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原审被告人董某未到案,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左建功
审判员竹庆平
审判员成存启
二O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朱新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