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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商丘栗隆建材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商丘栗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夏邑县X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思林,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中华,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豫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兴建筑公司”)与商丘栗隆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栗隆建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豫兴建筑公司于2011年6月10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偿还为栗隆建材公司垫付的楼房加固费用736824.47元,并赔偿因栗隆建材公司提供不合格的商品砼而造成的损失319032.91元。该院审理后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栗隆建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栗隆建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思林,被上诉人豫兴建筑公司的张中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夏邑县人民法院(2011)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夏邑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保中

审判员赵国庆

审判员盛立贞

二О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邵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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