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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某要求宣告黄某某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黄某,曾用名黄X,女,1992年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申请人黄某要求宣告黄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黄某称:黄某某系申请人黄某之父,自2002年1月离家后至今下落不明。为此申请宣告黄某某死亡。

经查,黄某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原住浙江省(略),自2002年起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3月22日在《某某日报》发出寻找黄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黄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黄某某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的规定,申请人黄某作为黄某某的子女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黄某某死亡。现黄某某仍下落不明,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黄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韩涛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陶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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