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双牌县锰铁合金厂与姜某甲、姜某乙、倪某、姜某甲等四人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永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双牌县锰铁合金厂。

被执行人双牌县X乡人民政府。

被执行人姜某甲。

被执行人倪某。

被执行人姜某乙。

被执行人姜某甲。

双牌县锰铁合金厂与姜某甲、姜某乙、倪某、姜某甲等四人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日立案执行。现因本案被执行人及被执行财产均在双牌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1年7月11日作出的(2008)永中法民二重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一案由双牌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将在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双牌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0一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刘正根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