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2010年3月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略)。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卓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8唬姹烁咳鹱饕渲佣孔渥銸O身上的人民币4300元是盗窃的赃款,仍将该赃款拿走,并将部分赃款用于赌博。对上述指控,罗源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卓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悔罪情况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卓某某在庭审中辩称,他没有拿那笔430玻灰乐康渥銸O盗窃的事。庭审后,被告人卓某某主动来本院承认了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8氯缦唬姹烁咳鹱饕渲佣孔渥銸O身上的人民币430窃潦缘盟叩钤裕媒罡每吣ⅲ诓г魇种亓锸戏锤世手蔽课渥銸O掩饰、隐瞒。之后被告人卓某某将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及日常生活花费。
案发后,被告人卓某某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归还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