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永中法执字第4-X号
申请执行人陆某。
被执行人永州市广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X区。
申请执行人陆某与被执行人永州广利来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根据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陆某与永州广利来心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彭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