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某。
法定代表人肖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某商贸有某。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某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某商贸有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X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某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某某建设(集团)有某申请撤回管辖异议上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某某建设(集团)有某负担,于某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小燕
代理审判员李妮
代理审判员娄玉玲
二Ο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高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