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女,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徐永超,湖南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廖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
原告梁某诉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秋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永超、被告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相恋并同居,X年X月X日生男孩廖某凯,2004年8月20日经永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02年到2007年间,被告不务正业,经常打牌,家里的开支全部由原告一人负担。从2010年开始,原、被告为了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产生裂痕。2010年上半年二人分居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据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廖某辩称:自原告2010年离家后,小孩一直跟被告一起生活,如果原告坚决要离,则小孩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在广东打工时相识相恋并同居,2003年7月23日(农历)生男孩廖某凯,2004年8月20日经永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开始,原、被告为了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产生裂痕,2010年上半年二人开始分居。为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梁某与被告廖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廖某凯由被告廖某抚养,原告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廖某凯满十八周岁止(支付方式:原告于某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当年抚养费,付款至廖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略));
三、原告梁某有探视小孩的权利,被告廖某必须予以配合;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丁秋萍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周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