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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潘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叶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潘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要求依法判令与被告叶某离婚;婚生女孩叶XX由被告抚养,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经查,原、被告于2007年10月5日依法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叶XX,孩子现随被告叶某父母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婚初关系较好,婚后关系尚可,近年来二人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吵打。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有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沙发茶几一套、衣柜一个、席梦思床一套,现均在被告叶某家中。原告潘某起诉要求与被告叶某离婚,被告叶某表示同意离婚。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潘某与被告叶某俩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叶XX暂由原告潘某抚养,抚养费自理。

三、现存放于某告叶某家中的共同财产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沙发茶几一套、衣柜一个、席梦思床一套,原告潘某愿放弃归被告叶某所有。

四、双方再无其它纠葛。

五、案件受理费原告潘某已交纳300元,调解后应退150元,下余150元原告潘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凌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杨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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