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澄城县X镇初级中学教师。
被执行人项某,男,汉族,蒲城县X镇初级中学教师。
本院在执行李某申请执行项某离婚纠纷的(2011)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于某0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以(2011)澄委执字第X号委托执行函委托蒲城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
审判员周峰
审判员杜宏刚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宋春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