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北京市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因与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北京市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11年3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市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市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四百零八元,由高某负担五千六百三十四元(已交纳);由北京市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六千七百七十四元(于某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一百七十五元,由北京市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郝从宇
代理审判员夏晓红
代理审判员章坚强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春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