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诉苏某、蔡某共有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苏某、苏某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苏某、苏某于2011年3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某、苏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苏某、苏某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苏某、苏某负担(于某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苏某、苏某各负担三十五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郝从宇
代理审判员夏晓红
代理审判员章坚强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胡春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