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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北京市某书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诉北京市某书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张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张某以涉案房屋需要评估为由,于2011年3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百一十三元,由张某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百一十三元,由张某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郝从宇

代理审判员夏晓红

代理审判员章坚强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胡春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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