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赤峰市人,西安庆安社会福利包装材料厂退休职工,住(略)。
申请执行人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赤峰市人,西安庆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申请执行人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赤峰市人,西安庆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寇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庆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略)。
申请执行人卢某、卢某、卢某与被执行人寇某原物返还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卢某、卢某、卢某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腾交房屋一套,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将执行标的房屋腾交给申请人,申请人于2012年1月5日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坤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