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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甲,男,1980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瑶族,医务人员,住(略)(新车站内)。

被告周某乙,男,1945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退休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女,1950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居民,住(略),系被告周某乙之妻。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定杰独任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1年10月28日转换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定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羊仓、人民陪审员曾庆仁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游小燕担任记录。原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2月14日就被告的安置房一套达成了房屋产权购买协议书,但被告至今既未交付房屋,又不返还定金及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交付房屋,被告如不履行,则应返还双倍定金、支付自拆迁指挥部交房至今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周某乙口头辩称:涉案房屋是被告名下由拆迁指挥部统一兴建的安置房,产权登记由拆迁指挥部统一办理,但至今未办理;原告给付定金后未付剩余房款又不同意写余款的欠条便要求交房及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是不合情理的,且协议书只约定了违约金事宜,不存在双倍返还定金的内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周某乙自2012年3月20日起10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周某甲现金46000元(退还购房款26000元、支付违约金20000元);

二、原告周某甲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被告周某乙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2年3月1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唐定杰

审判员羊仓

人民陪审员曾庆仁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游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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