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1955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燕,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丽茹,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1951年出生。
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燕、孙丽茹,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1986年经别人介绍认识,同年6月登记结婚,于1987年生一女孩刘某X。原告与被告认识时间较短即登记结婚,且双方均为再婚,婚姻基础薄弱。婚后不久被告即开始打骂原告,原告因考虑孩子小,一直忍受。2011年2月19日,因家庭琐事,被告对原告大打出手,手段极其恶劣,造成原告也膜穿孔,面部、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轻微脑震荡,原告于2010年2月25日由家人接回娘家就医某今。综上,因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暴,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诉之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某某、护某某等费用共计5000元,判令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
被告刘某辩称,不同意和原告离婚。承认打过原告,但并不象原告所说经常打骂原告,且每次和原告打架都是有原因的。最近确实因为女儿网费的事打过原告,但已经给原告看过病,并多次向原告道歉。双方的女儿将于2012年元月份举办结婚典礼,不希望和原告闹不愉快,影响女儿的婚事。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后于1986年6月28日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刘某X,现已成年。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11年2月19日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被告殴打原告致耳膜穿孔,在濮阳市油田总医某治疗几天后,在原告要求下转入其娘家山东省聊城市人民医某治疗,由被告支付了医某某用。后被告几次向原告倒歉。原告不予原谅并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形成纠纷。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书面保证称以后不管任何原因发生争执,决不会再发生殴打原告的情况。经本院调查,其女刘某X亦表示父母感情尚可,父母发生争执双方均有过错,且自己婚礼在即,不希望父母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且婚后共同育有一女,双方建立了稳固的感情,虽时有争吵,但还没有达到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地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吕茵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王宁